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专科招生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专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是由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对取得我院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本章程是我院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自觉接受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各专业招生人数以自治区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采用“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即按专业志愿顺序、按排序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普通类排序成绩为文化课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当所有专业志愿都录取完毕后,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考生按排序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七条 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平行分)时录取原则:
对于已投档考生,当考生录取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对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下同)、文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各科类考生,依次按高职专业课综合、高职语文(高职蒙古语文)、高职数学(高职蒙数学)、高职英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于新高考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按照语文、外语、数学、选考科目总分成绩排序。
第十一条 招生条件和加分政策按照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我院除招生章程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原则上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三条 对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按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将根据教育厅及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指定平台、本校官网等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附:
学校国标代码:14501
学校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青春山街道康巴什新区
招生咨询电话:0477—8391977
招生传真:0477—839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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