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高职高专招生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教育厅批准成立的、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自觉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各专业招生人数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就业处负责普通高职高专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录取时以投档分为排序成绩,采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即对在我校投档比例线上且已经投档我校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以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含政策性加分),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当所有专业志愿都录取完毕后,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七条 对于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对文科、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下同)、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理科、蒙授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各科类考生,依次按专业课综合、语文(蒙古语文)、数学(蒙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对新高考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按照语文、外语、数学、选考科目总分成绩排序。
第八条 招生条件和加分政策按照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我校外语只开设英语,其他语种慎报。
第十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对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将根据教育厅及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指定平台、本校官网等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附:
学院国际代码:14338
学院招生网址:http://zsc.cfgy.cn/
招生咨询电话:0476—5890310 、5890311
学院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小河沿大街5号
邮编:0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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