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实际情况,制定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的全称为: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学校国标代码:13699
内蒙古自治区高职高专招生代码:792
第二条 学院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满达东街曙光南路一号
第三条 办法层次:专科(高职)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五条 学校概况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是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具有独立颁发高等学历文凭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涵盖中职教育和成人函授教育。学院下设经济管理系、农学与马铃薯工程系、机电技术系、建筑技术系、畜牧兽医系、计算机信息工程系、学前教育系、综合能力教学部、体育教学部、附属中等专业学校等十个教学系(部),现有在校生人数超过1万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院纪检委、招生就业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招生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学院招生日常事务;纪检委是学院招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招生计划分配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民族预科生入学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预选专业。
第十一条 提档比例:学院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划定的批次录取,按最低控制分数线投档比例进行提档,一般为1:1。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时以投档分为排序成绩,采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即对在投档比例线上且已经投档我院符合条件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以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当所有专业志愿都录取完毕后,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院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平行分择优录取规则:对于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对文科、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下同)、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理科、蒙授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口中职考生依次按专业课综合、中职数学、中职语文、中职英语成绩择优录取;对新高考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按照语文、外语、数学、选考科目总分成绩排序。
第十四条 对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院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外语只开设英语,其他语种慎报,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体检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招生条件和加分政策按照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八条 学院新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凡正式被学院录取,在校期间完成各科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第二十条 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奖贷助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参见当年学院的招生简章、招生专刊。
第二十一条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招生网址:https://zs.ulvc.edu.cn
咨询电话:(0474) 8303456、8984420、8303449、8308327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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