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教学〔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结合内蒙古医科大学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内蒙古医科大学。
第三条 学校国标代码:10132。
第四条 办学地点:内蒙古医科大学金山校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乳业开发区);新华校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号);锡林校区(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南路60号)。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研究生、普通本科、高职高专、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设立由学校领导、招生就业处、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处、各学院相关负责人,校友、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规模,包括标准、条件和实施细则;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工作日常事务。
第九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工作接受上级纪委监委、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监督,并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要求
第十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考生也可以在内蒙古医科大学本专科招生信息网查询,网址为https://pgzs.immu.edu.cn/。
第十一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二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四条 所有省区普通类计划均按1:1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时以投档分为排序成绩,采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即对在我校投档比例线上且已经投档我校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以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当所有专业志愿都录取完毕后,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内蒙古自治区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录取以投档分为排序成绩,采用“分数清”的方式录取,即在同一个学校志愿中,按照“分数优先”的方式安排专业,专业之间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对于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对文科、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下同)、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理科、蒙授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择优录取;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比较数学、选考科目总分、语文、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开通咨询及申诉渠道,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各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 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九条 考生统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但体检不符合报考专业要求,对符合其它专业录取要求且服从专业调整者,调剂录取。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优惠加分政策与分数排序
第二十条 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有关加分投档优先录取的政策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 依据投档分数排序确定录取优先次序。
其 它
(一)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 预科班学生入学就读满一年,成绩合格结业者,根据学生平均学分绩点、综合测评成绩分流到各批次本科专业。
(三)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内蒙古医科大学。
(四) 颁发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五) 招生咨询电话:0471-8136765,6636217,招生申诉电话:0471-6653034。
(六)学校网址:http://www.imm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pgzs.immu.edu.cn/
附 则
(一)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内蒙古医科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二) 本章程由内蒙古医科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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