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的普高批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建东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我校办学层次:专科;学制:3年;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建东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五条 学校简介
建东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专科层次民办普通学校。学院坐落于长三角腹地——江苏常州。学院位于常州市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建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学院招生处。
第八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院纪委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信息)及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参加报名2024年高考且符合各省专科录取条件的考生均可申请报考我校。
第十一条 我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江苏省参加普通类入学的考生,对进档考生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三条 其他省份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并符合当地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录取。当投档分相同时,高考改革省份(3+1+2),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高考改革省份(3+3),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除语数外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非高考改革省份,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除语数外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四条 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所在省艺术科类专业统考,在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控制线的基础上,按文化分加专业分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录取,若总分相同,则按照艺术分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当分数相同时,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我院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六条 普通高考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七条 其它未尽事宜严格按考生所在省市有关招生政策执行。
第五章 加分政策
第十八条 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第十九条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加20分投档。
第二十条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录取时加5分投档。
第二十一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加10分投档。
第二十二条 如加分政策有调整,以2024年招生政策为准。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费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677号),具体收费标准为:文科类:16000元/年;理科类:18000元/年;艺术类20000元/年。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 苏财综〔2002〕162号),根据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具备的条件收取相应标准。我校具体标准为1200元/学年。
第七章 奖、助、贷政策
第二十五条 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各级奖、助学体系。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特别突出的学生,8000元/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5000元/年。
(3)学院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优秀学生,奖励额最高可达10000元。
(4)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勤奋学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2300-4300元/年;
(5)勤工助学:学院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用于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帮助家庭困难学生。
(6)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凡家庭经济困难的我校在籍学生,每年可在家庭所在地申请最高16000元/年的助学贷款。
第八章 报到入学
第二十六条 学院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院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毕业学校领取经密封的个人纸质档案,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自愿办理),报到时移交给学院辅导员。考生可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和专业范围内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一次专业。
第二十八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院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章 联系方式
第三十条 学院地址:江苏常州市新北区嫩江路1号
邮编:213000
招生工作处电话:0519-85132710
招生工作处传真:0519-85132767
监督电话:0519-85132713
网址:www.czjdu.com 电子邮箱:zjc@czjdu.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及学院网站等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建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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