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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 “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主要招生类型有:
1.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学生:含普通类和艺术类。
2.参加海南省对口单独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三亚理工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4146014236
第五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学校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学院路191号
第八条 招生咨询电话:0898-88350000
第九条 学校网址:www.ucsanya.com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三亚理工职业学院设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各项管理规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三亚理工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常设机构招生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录取工作;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招生录取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三亚理工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0898-88650539。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群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4年面向国内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最终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数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级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素质,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各省级招办的有关录取规定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第十六条 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没有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专业之间不设级差分。在已投档范围内,考生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下同)相同时,考生高考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高者优先录取;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传统高考省份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对于直接投档到专业的省市和批次,根据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投档规则录取。
第十八条 对于进档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不予录取,进行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实行3+3或者3+1+2高考模式的省份,不设考试科目要求。
第二十条 特殊专业要求:对于进档考生,国际邮轮乘务管理、旅游管理(游艇服务管理)游艇专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女生身高在158cm—168cm、男生身高在170cm—182cm,无色盲、色弱,身体表露处无明显疤痕的考生,请与未来相应职业岗位对身高要求有距离的考生慎报以上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对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1.承认生源地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联考专业录取原则。
2.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的专业,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3.进档考生录取时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专业课成绩相同,则依次按照文化课成绩、语文、英语、数学单科成绩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使用专业考试成绩的专业,直接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我校各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认可各省级招办有关加分和降分录取的政策规定。涉及高考科目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政策按所在生源地的要求执行。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费标准
具体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按照学校依相关规定核定公示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学费、住宿费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即学生缴费按入学当年的收费标准执行。转专业、休学复学学生缴费标准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生报到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正当理由在报到日两周内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并建立诚信档案,报送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证书颁发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颁发三亚理工职业学院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关于学校奖助学金政策
1.奖学金
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设置的奖学金项目:
(1)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奖励对象为被学校等单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000元和4000元。
(3)专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评选当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成绩良好的学生。奖励标准为:一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二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三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500元。
2.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军人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资助标准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每学年最高不超过3800元/生。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生源地助学贷款每学年最高可贷款16000元。
4.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5.新生绿色通道补助
新生绿色通道补助用于资助孤儿,或因重大疾病、家庭突发特殊情况等导致的经济特别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的新生,每人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
6.临时困难补助
针对包括自然灾害、疾病、家庭特殊变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十九条 退费办法
按海南省教育厅琼教计〔2008〕158号《海南省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招生章程由三亚理工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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