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阳光招生”工作要求,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中央美术学院(Central Academy of Fine Arts)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院校。我校注册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南街8号。现有望京校区(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南街8号)、燕郊校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开发区燕顺路177号)、上海校区(上海浦东新区临港新城环湖南二路1099号)三个校区开展本科教学。
第三条 我校招生层次为普通本科,学制为四年或五年。招生类型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华侨港澳台联招、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新疆少数民族协作计划。
第四条 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央美术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中央美术学院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达到中外双方毕业和学位授予标准者,颁发双方相应证书。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表现,择优录取。在我校专业考试中作弊且停考期未满三年者不得填报我校志愿。
第六条 我校在教育部统一领导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委会组织下开展录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我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层层压实工作责任;设立招生委员会,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履行职责。
第八条 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处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考试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考试的日常工作。我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校考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九条 校考专业面向全国招生,编制不分省计划。艺术类文、理科考生兼招,统一排序录取,招生计划以教育部下达为准。
第十条 填报中央美术学院校考专业志愿的考生须获得相应科类省级统考合格,校考合格,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一条 校考专业录取时原则上只录取院校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录取时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任何高考加分。按考生的专业志愿和投档分择优录取,不调剂。未录取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三条 校考专业录取规则:考生相应科类省级统考成绩合格,校考成绩合格,相关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要求,依据考生志愿按照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校考成绩并列且招生计划不足时,按高考文化课相对成绩排序录取,高考文化课相对成绩并列时,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单科高者优先。高考文化课相对成绩计算公式(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考生文化课相对成绩=考生文化课成绩总分÷考生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本科(文/理)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或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100。
第十四条 校考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要求
1.中国画、书法学、造型艺术、实验与科技、文物保护与修复、艺术设计、城市艺术设计专业考生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文/理)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2.建筑学、美术学、艺术设计学专业录取文化课分数线不低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本科(文/理)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或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
3.美术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文化课分数线不低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本科(文/理)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或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的95%且不低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文/理)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文化课相对成绩使用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进行计算。海南省考生文化课成绩使用标准分。
若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调整,则考生的文化课相对成绩将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办法、统一标准进行折算,具体折算办法由学校本着择优录取且对同一生源地全体考生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第四章 非校考专业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我校根据非校考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国家政策导向及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编制分省计划,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我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一高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集体决策。
第十六条 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七条 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分数优先原则(分数清)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非校考专业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计划时,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 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批录取时投档考生选考科目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并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指导文件进行志愿填报。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我校在非校考专业提档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中央美术学院(中法)艺术与设计管理学院是教育部2019年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本科层次合作办学的双方是中央美术学院和法国凯致商学院(Kedge Business School),办学地点设在上海。(中法)艺术与设计管理学院采用“3+1”的培养模式,第一、二、四学年在中央美术学院(中法)艺术与设计管理学院学习,第三学年在法国凯致商学院学习。中方法方双学位不单独授予,学生第三学年赴法学习且获得规定的雅思或同等英语等级认证成绩,并在规定时间内修满中法双方设置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可授予中央美术美院和法国凯致商学院双学位。学院部分课程使用英文教学和考核,考生须具备较好的英文语言能力。
第二十二条 我校本科阶段仅开设大学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考入我校后,须在本科阶段完成英语课程学习。
第二十三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
1.中国画学院、书法学院、造型学科(基础部、油画系、版画系、雕塑系、壁画系)、设计学院、建筑学院、城市设计学院、实验艺术与科技艺术学院、修复学院学费标准:15000元/学年。
2.人文学院、艺术管理与教育学院学费标准:8000元/学年。
3.(中法)艺术与设计管理学院国内学费标准:45000元/学年;学生赴法国学习期间学费及生活费按法方学校收费标准缴纳。
第二十四条 我校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报考我校的考生须符合体检要求及专业学习要求,非色盲。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及《中央美术学院新生入学复查实施办法》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凡复查不合格、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取消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我校实行奖学金制,设综合类、专项类、教学类、院系独立类等多类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本科学生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待遇。
第二十七条 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未在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任何中学建立生源或生源培训基地。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未经中央美术学院授权以中央美术学院名义进行招生宣传,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政策为准。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及中央美术学院官网向社会发布。
中央美术学院官网:https://www.cafa.edu.cn
咨询电话:010-64771056、64771552
申诉电话:010-64771000
微信公众号:央美招生
电子信箱:zsbgs@cafa.edu.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南街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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