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院名称: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四)学院代码:12723(国标)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陈台子路88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其前身天津市公安学校创办于1949年1月,历经天津市公安学校、天津市人民警察学校、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时期,是一所历史悠久、特色鲜明、学风优良的公安院校。建院70多年来,为天津市及全国3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保卫部门培养、输送了数万名业务骨干和专门人才。2011年5月,经天津市委市政府批准,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与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合并,师资力量、教学规模和办学水平等方面有了较大幅度提升。学院拥有良好的办学条件,实验实训楼设有刑事摄影、痕迹检验、文件检验、法医化验、心理测试、数据恢复、电子取证等多个室内实验实训室;有模拟现场、模拟法庭、警务技能战术等训练场馆;警体训练馆,用于散打、格斗、健身训练,还可以进行篮、排、羽毛、乒乓等球类比赛;标准塑胶田径运动场,可以承办各类运动赛事;射击馆可满足各类射击训练和比赛;图书馆藏有大量纸质图书和电子图书。学院开设治安管理、刑事科学技术、刑事侦查、信息安全技术应用、法律事务、法律文秘、安全保卫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公共事务管理等专业。学院现有多名教授、副教授、讲师在内的各类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并于2022年招录引进多名博士、硕士研究生教师,不断提升师资力量,形成一支以高中级教师为骨干的多门类多学科的师资科研队伍。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设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设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是组织和实施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3年普通高考招生计划,具体计划详见高考报考指南,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条 收费标准:一般专业5000元/生年,特殊专业5500元/生年;住宿费:4—8人间,8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23年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市政府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 ,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条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次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专业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高考改革试点省(区、市)考生须满足学院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区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以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考生;其次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单科分数,较高者优先(如考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要求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普通高考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参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公安类专业录取规则参见《2023年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公安专业)招生章程。
第十五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各招生专业公共外语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学院以特快专递(EMS)的方式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的新生按国家政策,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者,应当取消学籍。具体报到要求详见2023年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管理细则》《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警务化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新生入学后,转专业执行《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3年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学院未委派任何社会人员及机构进行宣传、咨询和招生工作,谨防招生诈骗。
第二十六条 天津市普通高考考生报考公安专业的学生请参考《2023年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公安专业招生章程》。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一)网址:www.tjjingyuan.cn
(二)电话:022—58786536
(三)纪检电话:022—59561021
(四)邮编:300382
(五)邮箱:tjjyzsb@163.com
(六)学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陈台子路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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