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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宁夏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 根据学院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来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具体详见宁夏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简章。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第九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院将进档的所有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对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要求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对于按照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做退档处理。
第十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政策投档的考生,以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一条 学院所有专业录取时均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1.学费:4620元/学年。
2.住宿费:根据不同住宿条件,收取住宿费(900元﹣1300元)/学年。
第十四条 奖助学金资助政策: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
3.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3300元/年/人;
4.建档立卡:符合条件的宁夏籍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每年可申请减免相应学费;
5.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6.勤工助学:根据勤工助学实际情况,可为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五条 招生咨询
招生咨询电话:0951—8971118 0951-8971116
学院传真:0951-8987906
学院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虹桥南街504号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宁夏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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