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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有效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北方民族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方民族大学,院校标识码4164011407,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民委”)。学校坐落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市西夏区文昌北街204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本科学制为四年,预科学制为一年。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本科和预科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北方民族大学设立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本(预)科招生工作,制定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本(预)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北方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预)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招生工作自觉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民委招生工作相关要求,学校综合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发展及就业需求等因素,科学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九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学校部分本科专业按专业类招生,按同一专业类招收的本科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完成专业类基础学习后,可根据自身的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能力素质等,按学校有关规定,选择修读本专业类中的某个专业。
第十条 学校预留少量本科计划,不超过教育部与国家民委核定当年总计划数的1%。预留计划坚持集体决策、质量优先的使用原则,主要用于调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录取统考上线优质生源等情况。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收各民族考生。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四条 考生身体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及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身高、体重、视力等有要求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学校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上的数据及信息审核考生报考条件。
第十五条 我校在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阿拉伯语专业招收英语或日语语种考生。学校公共外语课程开设英语、阿拉伯语、日语、德语、俄语、法语、西班牙语7个语种,以其它语种报考我校的考生应慎重。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规则。非平行志愿投档时,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平行志愿投档时,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份以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学校在提档及专业录取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北方民族大学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非艺术体育本科专业(类)依据考生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并安排专业,不设专业级差。
考生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优先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并安排专业;若相关批次无同分排序规则,则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综合(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为三门选考科目总分)科目成绩(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的非艺术体育类本科专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高考改革省份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对考生所报专业提出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条 进档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考生所在省实行专业调剂模式且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将考生调剂到符合要求的、有剩余计划的专业;所有专业(类)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非调剂考生。对不符合调剂专业要求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学校进行专业调剂时采用随机分配的方式,不再征求考生意愿。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及报考要求
1.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专业成绩须达到生源省份本科艺术类专业填报志愿资格线(控制线)。
2.以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艺术类专业,我校使用生源省份的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以下简称“专业成绩”),执行该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艺术类专业投档规则,并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安排专业;若省(直辖市、自治区)无明确的艺术类专业投档规则,则按照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50%+专业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艺术类专业统考满分)*50%计算的综合成绩投档并从高到低择优安排专业。同分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安排专业。
3.以非平行志愿方式(顺序志愿)投档的艺术类专业,我校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使用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安排专业;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安排专业。综合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性加分)*50%+专业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艺术类专业统考满分)*50%。
4.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使用生源省份组织的本科舞蹈类省统考成绩。
5.音乐表演专业分为声乐、钢琴和器乐方向。音乐表演(器乐方向)专业考生的器乐种类须为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小号、圆号、长号、大号、手风琴、双排键、长笛、单簧管、双簧管、萨克斯、二胡、琵琶、扬琴、古筝、竹笛、笙、唢呐、打击乐(马林巴、定音鼓、小军鼓、架子鼓、五音排鼓、大堂鼓),其它乐器种类不能报考。
6.鉴于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主要面向民航领域培养专门人才,用人单位对身高和形象气质等有限制性条件,建议考生报考前认真了解用人单位需求。不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应慎重报考:
(1)五官端正,身材匀称,身体无异常,全身无纹身;非“O”型或“X”型腿;着夏装时身体裸露部位无疤痕,无色素异常、无皮肤病;
(2)听力及语言功能正常。考生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不低于E字表4.7;无斜视、无色盲色弱、无弱视,无影响视功能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3)高考体检表中内、外科体检项目全部合格或正常,无精神病、癫痫病、心脏病等病史。
注: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招生、就业参考体检标准为《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4)以及《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AC-67FS-001)IV类标准相关规定,请考生自行查阅。学生入校后,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检。
7.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美术及设计类、音乐类、舞蹈类之间不能互转,亦不能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绘画专业入校后按照油画、国画两个方向进行培养。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考生须参加生源省份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体育专业测试,且体育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线。学校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体育类专业投档规则;若未明确投档规则时学校按统考体育专业成绩排序择优进档,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的优先进档。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安排专业,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排序择优安排专业。
第二十三条 与合肥工业大学联合培养的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制药工程和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由本校负责招生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注明与合肥工业大学联合培养);培养方案由双方联合制定和实施;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本校颁发,毕业证书注明与合肥工业大学联合培养,合肥工业大学予以认可。
第二十四条 软件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以外语授课时语种为英语,以其它语种报考该专业的考生应慎重。按照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外语成绩高的优先录取。本专业与泰国清迈大学联合办学,仅招收填报有明确专业志愿的考生,且考生入校后不得申请转专业(具体详情可查看其招生简章)。
第二十五条 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学校当年招生简章执行。预科生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并依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档政策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五章 收 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普通本科类每学年学费标准按专业分为4000元、4400元、4800元;艺术类动画专业每学年学费8800元,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每学年学费12000元,其它艺术类专业每学年学费8000元;软件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学年学费16000元;预科教育每学年学费25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收费标准为:6人公寓800元、4人公寓1200元。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并组织专家对艺术体育类专业新生进行专业复测。经复查或复测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公布:考生可通过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信息网和北方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官网(https://zsb.nmu.edu.cn/)查询录取情况,被录取考生由学校通过邮政EMS寄送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报名时,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绿色通道”。入学之后,学校通过各类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方式,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十条 本科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北方民族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北方民族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北方民族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方民族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51)2066992、2066335
传真:(0951)2066992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文昌北街204号
邮政编码:750021
电子信箱:bfmdzs@nmu.edu.cn
北方民族大学官网:https://www.nmu.edu.cn/
北方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官网:https://zsb.nm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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