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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时间:2023-07-26    发布者:华夏招生在线   点击率:922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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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日制专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全称为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湘西职院,英文名称为“XiangX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For Nationalities”。国标代码为:13805,省内代码4748。

第三条 学校是由湘西土家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主办、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社会选拔优秀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院长任招生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分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讨论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项,制定学校招生政策,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制定招生实施细则,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宣传、招生咨询、招生录取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通讯地址为:湖南省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陵山大道3号,邮编:416007,联系电话:0743-8535033,0743-8535333(传真)。电子邮箱: xxzyzsc@163.com,学校网址:www.xxmzy.org.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录取过程中,我校将根据生源情况,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监督”的录取机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调档比例为1:1。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以考生的投档成绩作为排队时的基准成绩。

第十三条 分专业录取原则

1.按院校平行志愿、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方案进档的考生,学院依据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结果,按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系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具体操作办法如下:每当省考试院向我校投档一批考生,我校即从该批考生的投档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考察考生的专业志愿,如果该考生填报的第一个专业未录满,则录取到该专业,如已录满则考察考生填报的第二个专业志愿,依此类推;如果该考生所有填报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可以调剂到相近专业,不服从调剂,则退档。

2.西藏自治区籍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各专业无男女比例要求。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及身体条件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招生计划以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收费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新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报到手续。已录取但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同意方可延期,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同意逾期一周不报到者,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者,颁发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其余事项参照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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