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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3+2”专科与本科贯通培养、高职单独招生与综合评价招生等其他类型招生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条 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 第三条 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2947 第六条 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高职(专科) 第七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303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副校级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普通教育招生工作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教育招生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对象:符合我校专业报考要求的夏季高考生(艺体类考生可凭文化课成绩在普通类填报我校志愿)及山东省春季高考生。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学校面向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分省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信息网等向社会公布。考生可依据本省《2025年志愿填报指南(招生计划)》或登录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或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s://zs.sdmy.edu.cn)所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填报志愿。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不限外语语种,但入校后,学校外语学习语种为英语。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不限性别及比例。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状况: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身体条件符合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中专业报考体检要求。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一)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二)按各省规定的录取批次、投档办法和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实行网上录取。 (三)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首次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区,对投档线以上考生按高考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并参考专业志愿及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额满为止。若线上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可按各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安排,录取第二志愿考生或分批次征集志愿考生。 (四)学校认可生源省对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投档有关规定;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优先录取符合生源省优先录取规定的考生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的考生。 (五)专业计划调整办法:录取时,对于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按投档专业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根据各省投档方式和学校录取规划,尽量调整计划满足进档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分专业计划确不能调整的,按考生成绩高低顺序安排专业。 如分专业录取人数较少,确无法单独组班时,入学后将根据情况安排与相关或相近专业合并编班。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可通过各省招生考试院规定的录取查询方式及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录取通知书由学校校长签发,通过特快专递方式直接邮递给新生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已录取考生按学校《入学须知》要求按时报到入学,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及时向录取专业所属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学历证书。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对以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6-3081030,8581030,8586253 招生监督电话:0536-3086221 学校网址:https://www.sdmy.edu.cn 通信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3031号 邮政编码:261061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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