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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 会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 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165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官渡校区:广东省茂名市官渡二路 139 号
西城校区:广东省茂名市科创路 1 号
光华校区:广东省茂名市光华北路 7 号
邮政编码:525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 颁发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 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 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生源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 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 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为学校招 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 科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 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在广东省本科招生批次:本科批次。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以生源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和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 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 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 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生源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或者按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 3 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生源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生 源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 ”的录取原则, 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按照该省(区、市)有关规 定执行。具体以生源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生源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 ”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未按省统考文化课和术科折算综合分投档的省份,出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的 50%和术科成绩的 50%计算综合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 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术科、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的顺 序择优录取。具体以生源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被投档的专业组内计划 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 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校在已经实施新高考方案的省(区、市)的选 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相应省(区、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的通知》(教学〔2003〕3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 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 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 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 予以正常录取。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证》按《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要求,请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对照最新体检标准慎重报考。本校招生专业对考 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 中国残疾 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 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 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 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 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 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 号)和《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 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一)本科生学费标准
文科类:5050 元/生·学年;理工外语体育类:5710 元/生·学 年;艺术类:音乐表演 10000 元/生·学年,音乐学 10000 元/生·学 年,环境设计 10000 元/生·学年;工业工程和教育技术学专业:5710元/生·学年。
(二)住宿费标准
520-1335 元/生·学年,按实际入住宿舍的住宿费标准收取。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
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了包括“奖、贷、助、勤、减、免、补 ” 在内较为完善的奖助体系。即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社会资助和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的“绿色通道 ”制度等多形式、多渠道的资助政策体系,确保每一位大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学校设立学生综合奖学金,按学年分为一等、二等、三等。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668-2923508
传真:0668-2981099
电子邮箱:zsb2923508@gdupt.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up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dupt.edu.cn
第三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668-2923378、2923713
电子邮箱:jwb2923787@gdupt.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2024 年夏季普高招生工作,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授权广东石油化工学 院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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