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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招生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概况
学校全称:贵州工程职业学院
学校代码:4152014558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办学层次:专科
学校性质:民办
学校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上海路54号
学校情况简介:
贵州工程职业学院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国家学历文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占地630亩,教学楼、图书馆、体育馆、实训中心等功能完备,校园环境优美,绿树成荫,鸟语花香。
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3000人,开设有智慧健康、智能制造、建筑工程、财经商贸、交通乘务五大专业群25个高职专业。学校秉承“重德厚能,知行合一”校训,坚持内涵发展,凝练办学特色,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近年来,学校专升本上线人数屡创新高,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通过率在贵州省同类院校中名列前茅。
学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就业导向,用心用情开展就业指导服务。与长城汽车、立讯电子等100余家规模以上企业、医院签订合作协议,大力实施校企协同育人、订单培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贵州工程职业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贯彻落实,招生录取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招生计划:根据学院现有办学条件、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本着为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原则,编制专业招生计划。学校2024年分专业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为准,详见各省、市招生目录。
第七条 录取期间的调整计划使用原则和办法:本着充分利用、尽量完成招生计划的原则,在总计划数不变的前提下,遵照主管部门计划调整要求调整专业(科类)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录取规则:
1.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市招生录取政策和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1)录取顺序: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市及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进档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按志愿顺序优先原则择优录取进档考生;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及批次,按高考总成绩优先原则择优录取进档考生。
(2)录取专业确定办法:采取志愿优先原则。对同一志愿投档的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全面考量确定录取专业。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调配到其他缺额专业录取。
(3)加降分要求:对于符合国家及各省、市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且报考我院的进档考生,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总成绩降序排列,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3.对考生的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协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
4.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为英语,请非英语特殊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九条 特殊专业要求:
1.高速铁路客运服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
男生身高170cm,女生身高160cm以上,身体条件符合用人单位体检面试标准。
2.护理专业:
男生身高165cm,女生身高155cm以上,五官端正。
第十条 新生报到及复查:
1.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时入学报到。对未经学院批准,在学院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15天内未到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包括体检)。经复查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登记、学校公示后的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奖励及资助,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和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所在地向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偿还,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和本金由学生本人负责偿还。
国家资助政策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第七章 毕业证书发放
第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工程职业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贵州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电话:0856-8656701 8656006
传真:0856-8656701
邮编:565200
mail:156222453@qq.com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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