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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更多品学兼优的考生报考我校,奖励考入我校的本科优秀新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为我校人才培养工作奠定良好基础,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对象
在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中,院校第一志愿填报长春中医药大学(平行志愿视同为第一志愿,征集志愿除外),已被我校录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和注册手续,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通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不含预科、预科转入、内地高中班、专升本、民族班、对口升学、衔接转段等)新生。
二、评定比例
优秀新生奖学金的比例不超过学校当年本科招生总人数的5%,如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超过该比例,按照学生高考分数由高到低确定奖励人选。
三、奖励标准
优秀新生奖学金共设置三个奖励等级:特等奖学金(20000元人民币/人)、一等奖学金(10000元人民币/人)、二等奖学金(5000元人民币/人)。
四、评定条件
(一)特等奖学金:高考成绩高出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批次控制线(高考改革省份的第一段控制线,批次合并省份的自主招生控制线)的100分及以上,且排名位于我校在新生生源地相应科类实际录取人数的第一名。
(二)一等奖学金:高考成绩高出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批次控制线(高考改革省份的第一段控制线,批次合并省份的自主招生控制线)的80分及以上,且排名位于我校在新生生源地相应科类实际录取人数的前15%以内。
(三)二等奖学金:高考成绩高出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批次控制线(高考改革省份的第一段控制线,批次合并省份的自主招生控制线)的50分及以上,且排名位于我校在新生生源地相应科类实际录取人数的前25%以内。
五、评定程序
新生报到结束、注册学籍,完成入学资格审查后,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处确认优秀新生奖学金名单,将符合获奖条件的拟评定对象名单分发至各学院,各学院组织新生进行核对、反馈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校内进行公示,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发放。
六、颁发要求
为体现优秀新生奖学金对学生的激励作用,奖学金获得者如中途转学或退学,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新生奖学金资格并全额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七、附则
(一)本办法中的高考成绩均不含政策性加分。
(二)如遇分数相同则按高考投档排名先后顺序,排名靠前者获奖。
(三)满足多项条件者,按其中等级最高的一项发放奖金。
(四)按相应科类实际录取人数百分比计算,少于1人的,按1人评定;多于1人的,去尾取整数部分确定评定人数。
(五)本办法自2019级新生开始实施,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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