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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时间:2024-07-02    发布者:华夏招生在线   点击率:994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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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招生在线经过全面咨询了解分析学习了如下招生信息供您参考并选择报考自己理想的专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公安工作、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改革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公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保证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在自治区公安厅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贯彻立德树人、育警铸魂根本任务,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学院纪检监察督察等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英文名称:Inner Mongolia Police Professionanl College,英文缩写为:IMPPC。
      第五条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办学地点:

(一)新城区校区:新城区兴安北路11号;

(二)和林格尔校区:和林格尔新区金盛路。

第六条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内蒙古警察训练总队)是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主管、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业务指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作为全区唯一的公安政法类高等学校,学院是自治区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区公安队伍建设的源头和基础,承担着公安学历教育、在职民警培训、公安理论研究、重大活动安保以及应急维稳处突等重要职能,被誉为“北疆卫士的摇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在自治区公安厅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公安厅政治部和学院共同完成。

第八条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招生部门设立在学院学生处,是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九条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招生专业包括:

(一)公安类专业:刑事侦查、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政治安全保卫、网络安全与执法、特警、刑事科学技术、警犬技术

(二)非公安专业:法律事务。

第十条 我院公安类专业主要培养政治立场坚定,忠诚可靠,具有严明的组织纪律性、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警察基本素质,熟悉我国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和技能,面向基层一线执法执勤的高素质警务人才。

第十一条 非公安类专业培养具有良好的政治法律素质、人文科学素质、身体心理素质、较强社会责任感,系统掌握法律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基本法律实务技能,具备严明的纪律作风、优良的职业道德、法律服务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及逻辑分析推理能力,能正确解决常见的法律问题,能胜任司法机关法律辅助工作和服务社会治理工作的应用型人才。

第十二条 招收区内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学后外语教学课程只开设英语,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以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公布为准,其中公安类专业女生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5%。

第五章  报考资格条件和招录要求

第十四条 报考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4.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5.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6.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7.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8.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第十五条  公安类专业政治考察

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和《关于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安类专业面试:

考生须于高考成绩公布后(具体时间以考试中心公布为准),登录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指定的网址,填报公安类(专科)意向性志愿,填报成功后依据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信息网公示名单方可参加政审、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想意识、思维表达能力、身体条件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面试时间:以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为准。

面试地点:以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体检和公安类专业体检

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专业体检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性170cm及以上,女性160cm及以上。

2.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3.视力:双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4.色觉:无色盲、色弱。

5.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第十八条  公安类专业体能测试: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安类专业录取:

经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按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要求,在专科提前批次网上填报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专业志愿。我院根据考生志愿和各专业要求,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时以投档分为排序成绩,采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即对在我校投档比例线上且已经投档我校符合条件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以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当所有专业志愿都录取完毕后,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我院承认加分政策。

录取和安排专业以投档成绩为准。

对于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对文科、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下同)、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理科、蒙授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非公安类专业报考资格及录取:

非公安类专业考生报考资格按照高职高专批次普通类招生规定执行,在高职高专批次录取,不组织体检、政审、面试、体能测试,根据考生志愿和各专业要求,我院根据考生志愿和各专业要求,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时以投档分为排序成绩,采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即对在我校投档比例线上且已经投档我校符合条件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以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当所有专业志愿都录取完毕后,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我院承认加分政策。

录取和安排专业以投档成绩为准。

对于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对文科、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下同)、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理科、蒙授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入校后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修满规定课程、达到规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高等院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的有关精神及当年国家、自治区关于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考试,经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考察,合格的录用为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和《〈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精神,非公安类专业学生不得转入公安类专业,非公安类专业毕业生不能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考试。

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有关联系方式:

(一)招生咨询电话:0471-5278003;

(二)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11号

(三)学院官网:http://imppc.cn;

(四)学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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